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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排排网:私募与风投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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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近日正式下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此举意味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有了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则。该办法的出台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促进私募基金发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昨日正式发布实施,意味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有了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则。该办法的出台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促进私募基金发展。
重点明确五项制度安排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项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的,也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资,不得承诺本金不损或承诺最低收益,须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须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选择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等。
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具体包括:须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依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或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等。
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对其从业人员,不要求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对创业投资基金,《办法》设专章进行特别规定,强调基金业协会对其采取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差异化监督管理。
体现功能适度监管原则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从主要内容看,《办法》体现了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同时进行了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办法》。
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在基金托管环节,未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未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仅对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规定。
同时,《办法》秉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在总体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均规定了若干禁止从事的行为。如《办法》第二十三条就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列出了九项禁止性规定,便于市场机构了解运作底线,也便于其根据自身特点和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规定更高的运作标准。
征求意见完成后作出八项修改
张晓军介绍,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58份书面反馈意见,总体看,社会各界对《办法》普遍认可,根据市场提出的意见,《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八项修改:
保障公司型、合伙型基金能够在各个环节适用《办法》;明确《办法》与相关规定的关系,体现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协调配合;删除了自然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明确“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他人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规定;给合法汇集资金流出空间;提高有关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规定的针对性等。
此外,对于有市场人士提出合格投资者标准偏高、关于宣传推介方式的限制过严、关于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规定过严的意见,《办法》未予采纳。
张晓军表示,《办法》发布实施后,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按要求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均应当申请备案。否则,将根据《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基金业协会也将为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