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哲学之间的关系
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角度看,哲学是法学的基础,对法学起着指导作用;法学则是哲学的运用,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构成社会科学体系中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就法学发展的性质而言,无论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学还是西方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
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其学说没能也不可能真正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直到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法学领域才发生了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为理论基础,深刻分析法或法律现象这种特殊社会现象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使法学真正走上了科学发展的途径。
扩展资料
在我国五千多年历史中,20世纪以前,上层建筑中的法学、律学与刑名之学基本上是混杂在一起的,不存在独立的法律科学,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学理论,例如,在我国一直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派是从人性善的哲学立场出发,重视道德礼教,强调贤人政治,主张德主刑辅,并进行了哲学论证。
直到1901年清末宪政改革,始设立京师大学堂,开办了法学学科,开始对民商事、刑事进行了分别立法活动。在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初步形成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同时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和思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与哲学
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和哲学的关系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某种)哲学是(某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的理论基础。
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当代中国的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 法律社会学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又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是介乎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作为法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和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问题是社会学和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但双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些问题,后者则着重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律方面。
哲学是人类思维的最高形式,是对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等一切现象最一般的最本质的高度概括,即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学和社会学都是具体科学,其研究对象仅局限于社会的某个具体的领域。哲学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根本问题,可以是社会的亦可一是个人的问题;法学和社会学是具体的领域性问题,二者只能是群体性问题。三者的理论或成果对人均有指导作用,但角度不同。譬如:在拥挤不堪的闹市中,哲学指导你:勿立于是非之地!社会学指导你:一家人手拉手莫走失。法学指导:派警察,严管束,靠右行。
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可以比作是?
法理学与哲学,法学从总体上与哲学有密切关系。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比其他部门法学与哲学有更直接的联系。每一种法理学理论都有其哲学渊源,哲学理论作为世界观或方法论直接指导着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构筑。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研究方向。法哲学最早只是哲学的一个分支,是哲学家们构造的哲学体系的一部分。法理学的内容还包括法社会学和实证法的一般理论,这些内容主要直接与各部门法、社会学相联系,当然,它们都以一定的哲学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并且与法哲学的内容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