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评析
1、王某对2004年的抢劫、2006年的盗窃行为负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004年6月,王某年满14周岁,应当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2006年9月,王某年满16周岁,应当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其他的犯罪,因王某作为犯罪主体,年未满14周岁,或虽年满14但未年满16周岁,且涉嫌的罪名不符合十七条第二款,因此王某只涉嫌抢劫罪和盗窃罪。
2、认定王某盗窃时,因为王某只对2006年9月的盗窃负刑事责任,所以应认定王某的盗窃的金额为3000元。2005年王某盗窃5000元,构成犯罪,但是由于王某年龄小,作为刑事主体不适格,不负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004年6月,王某年满14周岁,应当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2006年9月,王某年满16周岁,应当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其他的犯罪,因王某作为犯罪主体,年未满14周岁,或虽年满14但未年满16周岁,且涉嫌的罪名不符合十七条第二款,因此王某只涉嫌抢劫罪和盗窃罪。
2、认定王某盗窃时,因为王某只对2006年9月的盗窃负刑事责任,所以应认定王某的盗窃的金额为3000元。2005年王某盗窃5000元,构成犯罪,但是由于王某年龄小,作为刑事主体不适格,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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