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知道 - 信息提示

日期:2024-12-27 17:09:44 人气:1

百度知道 - 信息提示

    A+
热门评论

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一、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   切实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加强先发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作出宪法解释,使公民在具体的实践中感受到宪法的存在和威严;另一方面要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宪法素养,把监督宪法的实施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   二、扩大宪法监督范围   目前我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对该草案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进行事前审前;另一种是对已通过的报全国人大委员会备案的法规、规章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进行事后审查。也就是说,其监督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其他形式的违宪行为和现象却得不到应有的监督。例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案”,在案例中,公民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均受到了不同程度地侵犯,却没有刑事、民事、行政等有效的救济手段,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违宪行为。然而这些却不在现行的宪法监督范围之内,从而使宪法的威严大大降低。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委员会应负责涉及宪法监督的一切事务,包括解释宪法、提出对宪法修正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违宪审查、受理宪法诉讼等。宪法监督的对象应尽量广泛,至少应该涵盖以下三个方面: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属争议。   三、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法律效力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宪法监督活动的程序应当包括宪法监督活动的全过程,即解释宪法程序、提出对宪法修正的意见和建议程序、违宪审查程序和宪法诉讼程序等。在程序设计上有两项内容必不可少:一是设计具体的违宪审查程序,即有哪一个机构具体受理;二是公民个人在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力受到侵犯时,如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四、健全违宪审制度   违宪审查监督制度,是指通过对一国的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以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违宪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纠正机制,保障宪法的真正贯彻与实施;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处理;保障公民的权力和自由的实现,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因此,目前在法律违宪的可能性被排除的情况下,要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在实际审查中,不仅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且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纳入到审查范围。   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   当代世界有三种宪法监督模式,即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模式、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专门机构监督模式。宪法监督模式必须与特定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环境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专门机构监督模式中,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是适应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的一种最佳模式。宪法委员会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政治性机构,它在组织形式上比较灵活、富有弹性   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具体做法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这个机构既无立法职能,更不能参与政府活动,其职责就是对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行为进行合宪性的监督、审查和裁决,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其监督活动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宪法监督活动的真实和公正。其次,这个专门机构不能违反我国现行政体,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它仍然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下的一个独立机构。在坚定地树立宪法和法治思想,养成依宪、依法办事的习惯。教育和严格要求机构内的各组织和党员切实尊重和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对宪法制度切实做到监督,最终使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   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我国公民宪法政治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保障。我们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和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国宪法监督制度中切实可行的方法,建立和健全一整套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使我国宪法真正得到贯彻实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体制,从而促使社会主义治法建设在宪政的良好轨道上运行。

阅读全文

怎样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依据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效果,其尚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宪法监督的主体来看,我国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加强宪法监督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但不容否认的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会期有限,事务繁忙,议程紧凑,其工作方式自然不适合对偶然性、随机性强的违宪事件进行审查监督;而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即常委会的工作方式虽然较人大全会要灵活,但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其活动也日益被繁重的立法任务所占据,对宪法的监督则始终难以形成一种专门化、系统化、经常性的工作,这无疑制约了宪法监督制度效能的发挥。   其次,从监督的方式和对象来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仍有局限性。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这固然有其优越性,但不能不看到的是,现行监督制度的这种方式仍然过于侧重对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的监督,而忽视了对其他机关和社会主体的监督;过于侧重对法律、法规等立法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监督,而忽视了对其他行为尤其是行政活动、司法活动合宪性的监督。“侧重”和“忽视”此消彼长,相对应而存在,无疑会在客观上造成宪法监督的盲区,弱化对公共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的整体效果。   第三,从违宪救济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制裁性不足,损害宪法权威。法律制裁必须能够对被制裁对象产生直接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益”后果,才能够产生实质上的制裁效果,进而给被监督主体以守法的外在动力。依据我国现行宪法,不论是事后监督意义上的撤销违宪性法律、法规,还是事前监督意义上的不予批准违宪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都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制裁性,这无疑使宪法监督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色彩,降低了宪法监督的权威。相比之下,罢免是所有违宪救济手段中较有制裁性的一种,但它本身又是我国宪法规定得最为原则、最为粗略,实践中最少操作和最不易操作的一种监督方式,因而在违宪制裁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有限。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