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28 06:58:19 人气:1
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的性生活不仅是夫妻的生理需要,而且有利于增进夫妻感情与家庭幸福。因此,性生活不和谐足以将一段美好的婚姻毁掉,携手一生的誓言极有可能变成劳燕分飞的哀怨。在现实生活中,因性生活不和谐提出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果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
根据司法案例:2012年2月,小明和小美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两个多月后二人“闪婚”。不料,在结婚一个月后,小美就要求分居。当年9月,小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是小明有生理问题,两人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小明则认为两人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并且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治疗。对于小美的离婚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仙人球提示,对于小美的第一次离婚请求,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除非小美能够提供证据,来证明小明患有先天性的性功能障碍,或者所患的性功能障碍疾病无法治愈。如果在第一次离婚请求被驳回6个月后,小美再次以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导致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大部分的法院会判决离婚。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属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判决离婚。一般而言,先天性的性功能障碍是难以治愈的,如果是后天伤害或心理疾病造成的,通常有治愈的可能性。因此,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并不必然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在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如果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的,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大部分法院会判决离婚。
小仙建议,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果一方丧失性功能确实难以治愈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比如医疗诊断书、购买药物的发票与药品明细、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的证据(“闪婚”的证据)、婚后感情不和的证据(二人经常吵架的证人证言)等。
法条检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的性生活不仅是夫妻的生理需要,而且有利于增进夫妻感情与家庭幸福。因此,性生活不和谐足以将一段美好的婚姻毁掉,携手一生的誓言极有可能变成劳燕分飞的哀怨。在现实生活中,因性生活不和谐提出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果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
根据司法案例:2012年2月,小明和小美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两个多月后二人“闪婚”。不料,在结婚一个月后,小美就要求分居。当年9月,小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是小明有生理问题,两人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小明则认为两人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并且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治疗。对于小美的离婚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仙人球提示,对于小美的第一次离婚请求,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除非小美能够提供证据,来证明小明患有先天性的性功能障碍,或者所患的性功能障碍疾病无法治愈。如果在第一次离婚请求被驳回6个月后,小美再次以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导致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大部分的法院会判决离婚。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属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判决离婚。一般而言,先天性的性功能障碍是难以治愈的,如果是后天伤害或心理疾病造成的,通常有治愈的可能性。因此,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并不必然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在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如果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的,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大部分法院会判决离婚。
小仙建议,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果一方丧失性功能确实难以治愈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比如医疗诊断书、购买药物的发票与药品明细、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的证据(“闪婚”的证据)、婚后感情不和的证据(二人经常吵架的证人证言)等。
法条检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018-06-03 16: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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