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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具体指什么呢?比如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 主体和客体各是什么?谢谢
第一个问题: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主要有三种形态:
①物,主要指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和资金等。
②教育行为,如教师教育学生,学校依据校规处批评教育学生。
③智力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商标权等。
总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具有①必须是一种资源②具有一定的稀缺性③具有可控性这三个特点。
第二个问题:由我上面说的可以知道,老师和学生在教育关系中都不是客体,那是什么呢?他们都是教育的主体(可以自己百度一下教育关系中主体的概念。)
为了让你更好地理解客体的概念,我也拿老师和学生举一个例子:
老师对学生乱收费,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注意了,这体现了客体形态中的第一点:“物“——以财产为形态(不明白的话翻到上面教育关系的形态看一下)。因此,在这件事老师和学生构成的教育关系中,客体就是钱财。
距离你提问已经很久了,这个问题你可能也早就解答了,不过我自己也曾经为此困惑过,所以希望这个答案可以给其他人带来参考。
PS:楼上那个回答说学生老师和行政机关是客体的说法不对,他弄混了客体主体的概念!!!客体是物、教育行为(这个占绝大部分)和智力成果,而学生老师行政机关等属于自然人和法人,是主体的范畴!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繁多,有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用人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还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这些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