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日期:2010-07-02 08:44:09 人气:1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是采用确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方式进行的。因而自有法律以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广泛的存在与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性质和结构不同,不同历史时期人们价值观念不同,因此,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社会中受重视的程度和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也就不同。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也就是根源于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认识有所不同,由于经济不发达,整个社会对权利义务的侧重有偏颇,形成了只重义务不重权利,古代社会基本上都是倾向与义务本位。因此,“无讼”、“厌讼”、“耻讼”的观念横扫整个中国法制历史。 在古代诉讼中,刑事案件叫做“断狱”,民事案件称之为“听讼”,因此“无讼”、“厌讼”、“耻讼”的说法主要是从私法的角度上说的。私法主要保护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由于古代经济并不发达有“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之说,政治、文化也相对匮乏,又有“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无讼为贵”的法律思想来主导。造成了古代“守法”内涵的片面化。古人仅以守法法理解为遵守法律的义务,称之为“良民”,“好讼之子,多数终凶”,被称之为“刁民”。然而现代社会,正在从重义务逐渐的演变为注重权利,现代社会是一个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因此,“无讼”、“厌讼”、“耻讼”的传统将会一步一步的被打破,中国现今各类诉讼案件逐年递升,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了维护人民权利的机构。 权利本位体现了当代社会的价值追求。当代法的价值追求是权利而非义务,法的价值中最高位的权利就是人的自由权,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要法律至上、权利本位。随之“守法”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除了遵守法律义务这重消极的守法以外还包括实现自己的权利这种积极的守法,从而保证法的正确实施。“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当前正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经济基础要以社会主义法治与之相对应,而权利本位是法治的重要因素。同时随着人权意识的提高,人们更关注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权利实现。并且与法治、人权相配套的制度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也是当代诉讼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之一。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机制,使公众能得到更公平、正义的审判,是当代法制建设不断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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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丁某应偿还2万元。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偿。 【依据】《担保法》第31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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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的案例分析题。请解释。谢谢

答案:(1)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不正确。刘某虽然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但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是用个人财产举办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己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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