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性质?

日期:2020-03-26 17:38:56 人气:1

什么是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一) 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二) 公司以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公司清算时,仅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在公司资产之外主张债权;(三) 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为一个。股东的身份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四) 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规定:“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五) 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资取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 有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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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性质是中资私营企业。性质为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拓展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是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 2、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3、股东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4、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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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是什么意思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一) 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二) 公司以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公司清算时,仅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在公司资产之外主张债权;(三) 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为一个。股东的身份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四) 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规定:“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五) 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资取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 有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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