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日期:2020-07-08 15:15:57 人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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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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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和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其内容着重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个方面。 扩展资料: 立法目的和依据 本法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是本法的出发点和主要任务。根据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和侧重不同,本法的立法目的分为四个层次,这四个层次的立法目的逐步递进、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顾名思义,“身心健康”是指身体和心理的健康。身体健康比较好理解。对于心理健康,有很多标准。根据我国青少年的心理活动特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主要有下列标准: 第一,智力发育正常。智力是个体观察、领悟、想像、思维、推理等多种心理能力的综合体现。智力随年龄增长而提高。正常发育的智力指个体智力发展水平与其实际年龄相称,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稳定的情绪。心理健康的未成年人,乐观、满意等积极情绪体验应占优势。尽管也会有悲哀、困惑、失败、挫折等消极情绪出现,但不会持续长久,他们能够适当表达和控制自己的情绪,使之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能正确认识自己。心理健康的青少年自尊、自爱、自重,他们能客观地评价他人,更重要的是能正确地认识自己、评价自己和把握自己。 第四,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心理健康的未成年人,能尊重他人、理解他人,并能用友善、宽容的态度与别人相处,建立起融洽的人际关系。 第五,热爱生活。心理健康者热爱生活,能正确对待现实困难,能深切感受生活的美好和生活中的乐趣,积极憧憬美好的未来。 第六,心理活动与心理发展年龄特征相适应。心理健康者其心理活动与心理发展年龄特征应是相适应的。 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作为本法首要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身心健康是培养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成才的物质基础。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身心健康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兴衰,关系到我们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 二是未成年人,尤其是处于儿童期的未成年人,力量比较弱小,认识比较幼稚,缺乏起码的自我生存能力和自我防御能力,身心健康容易被社会其他成员侵犯,因此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进行保护。 三是未成年人,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急速进行,身体各器官及其功能都急剧发生变化。生理的变化带来心理的变化,青春期问题和日益增强的自主意识使得未成年人在适应社会时会遇到一些障碍,如果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和引导,极易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受到扭曲,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必须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予以保护。 2.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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