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的认定

日期:2024-09-20 00:26:50 人气:0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的认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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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的认定

法律分析: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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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第二款修改为“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二、将第七条第二项“环境噪声”修改为“噪声污染防治”。三、将第九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身份证明”修改为“有效身份证件”;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十、将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中的“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十一、将第十七条中的“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执照”;将第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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