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各条条文中“体育经营合格证”修改为“体育经营许可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1、第二十八条中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对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2、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 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 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或者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作废。”3、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处以罚款时,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一、 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港口管理职责。”二、 各条中的“港口管理机构”修改为“航务管理机构”。三、 删去第四条、第二十条。四、 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删去条文中的“或者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