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日期:2022-06-01 04:50:39 人气: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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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各条条文中“体育经营合格证”修改为“体育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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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

一、《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1、第九条修改为:“违反规定出卖、寄售、收购物品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明知是赃物进行上述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十条修改为:“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二、《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1、第十条修改为:“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非法印制淫秽书刊、画片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1、删去第三条。第九条中的“第五条”字样修改为“第四条”。   2、第四条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客运管理职责。”   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九条中的“交通部门”以及第八条中的前两个“交通部门”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中的“交通部门”修改为“有权机关”。   3、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四、《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88年11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88年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1、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职责”。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交通部门”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第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4、删去第十八条。六、《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图书编印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4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九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编印非正式出版图书的,由新闻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有非经营性编印行为的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非经营性编印行为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有经营性编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四川省实施细则》(1990年6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1、删去第十八条中“拆除违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字样。   2、第十八条第(一)、(二)项修改为:   “(一)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八)、(十一)、(十二)项,第七条第(一)、(四)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四)、(五)、(七)、(九)项,第七条第(二)、(三)项,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一)、(十二)项且不属于经营性行为的,或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二)、(三)项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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