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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贷款

做信贷(贷款)需要注意的5个法律问题 来源:2018-05-22 近年来,受到宏观经济下行、企业自身经营不善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信贷诉讼案件出现激增,对我们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结合日常工作实际,用足、用好政策法规,借助法律的力量来捍卫出借人的切身权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广泛征集不同单位的“声音”,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解答,现将成果分享如下: 问题1:在信贷业务中,一家公司的分公司作为单独的借款人,合同是否有效? 答:合同为无效。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没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椐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其不具备法人条件,故分公司虽可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必要的业务活动,但其业务活动的结果均由总公司承受,总公司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责。所以一般来说,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鉴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通常不包括申请贷款,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若要以自己的名义签署贷款等合同文件,必须取得该企业法人的事先特别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问题2:冒名贷款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答:冒名贷款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冒名贷款导致合同未成立的风险。 从合同角度看,合同的签订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字或者盖章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的外在标志,也可以称为形式上的标志。签字,一般是当面签字。如果违反了此规定,就意味着合同未成立。这就是说对因冒名贷款而导致未成立的,银行不能要求对方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银行也不能依据合同而要求实际用款人承担合同责任,因为银行与实际用款人之间根本就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规定,银行只能要求实际用款人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承担责任。 2、因冒名贷款而承担的侵权责任风险。 从侵权行为的角度看,在冒名贷款中,银行虽然不是冒名贷款的具体实施者,但银行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过失行为与实施者的故意行为相结合,也因侵犯了客户的姓名权、名誉权而要承担侵权责任。从近年来有关冒名贷款的司法判例来看,判决的结果从判令“假按揭”实施者承担责任向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转变。之所以发生这样的转变,一方面是银行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或者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披露了被冒名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另一方面是法律对侵权责任的界定更加明确,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有了法律依据。而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对受害一方的赔偿范围是不同的,这就是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什么要选择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违约责任只赔偿财产损失,对人身伤害不予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不受当事人对违约赔偿约定或可得利益的限制,也不限于财产的损失,如果当事人的人格权如姓名权、名誉权受到损害时,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3:若借款人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能否提前收回贷款? 答: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根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再次明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同时规定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首先可以停止发放未发放部分的借款,同时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此外,贷款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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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贷款

这个是需要贷款人还款的,企业类的不还是需要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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